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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21 11:02   审核人: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要求,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学位,提高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类别

    分为以下四类:

(一)非定向攻读学历学位。

(二)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

(三)非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

(四)在职攻读学位(单证)。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教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报考的近两年内,教学考评及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

(二)在我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财政编制、人事代理、校内编制均可报考攻读以上类别的博士(硕士)学历、学位。  

(三)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不得和其他进修方式同时或交叉进行。

(四)报考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在职申请和攻读学位的,原则上攻读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且在学校培养计划内。学校培养计划根据学科建设、团队建设需要拟定,且已经学校研究批准。

(五)定向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历学位(双证)的,毕业后须返校工作,硕士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含3年),博士服务年限按返校当年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博士毕业后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或流动站的,原则上不得脱产。经学校批准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的,进站期间不算服务期,进站期间的管理参照攻读博士人员的管理办法。

三、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前提下,统筹安排攻读计划,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攻读计划报人事处。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报考前填写并向人事处提交《新乡学院教职工报考和攻读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考试通过人员填写《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2),并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

(三)科级及以上干部报考研究生,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需报组织部审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规定“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辅导员报考研究生,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需报学生处审批。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还需按出国(境)程序审批,并在外事处备案。

(四)未按程序办理报考手续而私自报考者,一旦录取,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不兑现相关待遇。若因报考或攻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但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擅自同意教职工在职攻读或虚报考勤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相关待遇

(一)在读期间的待遇

1.报考非定向攻读学历学位的,凭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调档前须按规定交回学校住房,归还校产校具,办理离职手续。调档时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未完成者,须按学校服务期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自离职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

2.报考定向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读期间不提档案,不转人事关系,按照规定签订三方委托培养协议,并与学校签订信守协议书,两款协议不一致处,以双方信守协议书为准。

3.报考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的,脱产期间:(1)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工会会员福利;(2)本人必须与学校保持联系,每学期给所在部门报送书面学习汇报一份;每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时以接受培养学校出具的考核鉴定材料为参考依据,由所在部门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所在部门要关怀其生活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4.报考非脱产定向攻读学历学位、在职申请和攻读学位的,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工作间隙完成学习任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人事处备案,其工资福利正常发放。因攻读学历学位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短期脱产学习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毕业返校待遇

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毕业返校工作的,按返校当年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返校、中途退学、延期毕业的处理

(一)在职人员攻读脱产定向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者,应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一个月内(以学历、学位证落款日期为准)回学校人事处和原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返校手续,恢复正常工作,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超过两个月不返校报到者,学校将按旷工予以处理,并按协议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脱产定向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返校工作。欲提前返校工作者,经个人申请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工作;返校后,经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享受正常在岗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攻读年限以签订的信守协议书约定为准,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教职工确因学业等原因需延长攻读年限,须至少提前1个月持在读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延期期间的待遇按与学校签订的“信守协议书”执行。

(四)若中途退学或无法完成学业,在政策许可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返校工作,并将自入学至退学返校工作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退还学校。

六、违约处理

(一)博士(硕士)毕业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不回我校工作,须全额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工资,办理相关手续,清退校产校具,并按“信守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返校后未完成服务期申请调离、辞职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清退校产校具,按比例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并按“信守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已享受学校给予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相关待遇的,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按比例退回学校。

七、附则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毕业返校后,原则上满3年及以上,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确因学科发展需要需安排进修的,须经学校研究审批。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院人字〔2016〕20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与当事人按原文件已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附件1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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