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外的临时用工人员,按照岗位需求分为合同制和临时工两类,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不包括人事代理、校内编制和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章 用工原则
第三条 临时用工的原则为:
(一)坚持“总量控制、逐步消化”的原则;
(二)坚持“审批在先,用工在后”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坚持“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合同制人员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管理辅助岗位上,分为辅导员、资料员、实验员、办事员、教务员等类型;临时工一般聘用在工勤服务岗位上,主要在保卫处、后勤服务等部门工作。
第四章 用工程序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
(一)人事处测算空编数,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各缺编部门根据需要,申报用工计划;
(二)人事处根据用工部门提交的岗位设置、设岗原因、使用人数、招聘条件及用工期限等提出用工意见,报学校研究;
(三)人事处负责召集用工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者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查,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批准;
(四)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招聘的临时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临时工首次聘用年龄,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合同制人员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三)合同制辅导员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资料员、实验员、教务员、办事员等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本校教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要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它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
(五)经学校指定单位体检合格并达到岗位要求的健康标准;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防疫站指定医院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学校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校临时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商务合同;也可采用直接编外用工模式,由学校与劳动者本人签订《新乡学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所有合同由学校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九条 所有劳动合同在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行解聘,录用人员自聘用之日起计算聘期。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学校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约定,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各用工部门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照工作表现与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再设试用期。
第十一条 由于劳动合同规定的事由,校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用工部门或人事处写明解除合同的原因,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办理辞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部门应及时报法制办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未办理聘用手续擅自到用工单位报到工作的,不享受校内临时用工的相关待遇,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人负责;用工部门擅自使用编外人员引起的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并追究用工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由学校按政策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章 工资保险
第十五条 工资标准由学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种特点、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工资标准不低于新乡市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文明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本科生基本工资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硕士研究生上浮200元;文明奖按在编人员的2/3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助理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30%确定。年度考核优秀者按10%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长的上限为绩效工资参考标准。
(二)临时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文明奖。其中基本工资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文明奖按在编人员的1/3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八章 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临时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参加本单位考勤和年度考核,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按月上报考勤情况。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应及时提出请假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不销假者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享有与财政编制人员相同的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产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假:临时用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1.月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下,按事假天数折扣当月工资;
2.月事假累计11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3.连续事假2个月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二)病假:临时用工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1.月病假累计10天及以上,按病假天数折扣当月工资;
2.连续病假2个月及以上,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按国家相关制度办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学校和用工部门工作安排;
(二)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三)团结友爱,不无理取闹、不打架斗殴、不造谣生事;
(四)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或一年内被警告批评3次以上者;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者;
(三)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录用者;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五)私自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工作者;
(六)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者;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八)因失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者;
(九)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二)负责核定用工部门临时用工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
(三)负责制定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四)负责组织协调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
(五)负责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审批,负责办理临时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用工部门的临时用工进行指导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确保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临时用工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纪律要求、考核标准等;
(三)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人员的按月考勤、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院人字〔2010〕6号)、《新乡学院合同制人员使用管理办法》(院人字〔2013〕23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