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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的审批权限
2016-08-22 20:16   审核人:

1.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机关批准;副校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2.正处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如离开本市,则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干部由校长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同上)。副处级干部1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干部由校长审批)。以上均由所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3.其他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不超5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天不超15天的,还需人事主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5天不超1个月的,再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手续交人事处备案。

4.1个月以上,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专兼职教师因请假不能按时上课,须到所任课教学单位请假,并办理调、停课手续。

5.凡离校参加培训、进修、挂职、出国(境)等人员,由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外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责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将相关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6.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出国(境)者外,因公、因私外出实行口头报告制度。

7.各类假期请假审批表和《新乡学院教职工销假单》均需交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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