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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 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乡学院

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河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豫人才〔19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制人员是指学校按合同制用工方式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的党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全面负责转聘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转聘条件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第六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合同制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具有本科学历,在合同制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学历信息以学历认证报告为准。

第七条 爱岗敬业、业绩突出,任合同制期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考核优秀一次及以上。

第四章  转聘指标

第八条 按照不超过合同制总人数的15%设定转聘指标(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九条 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后,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得转岗。

第五章  考评办法

第十条 考评采取积分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按积分70%,面试30%的比例计入总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积分办法:积分采取百分制,即:最终积分=(申请人积分÷当年最高积分)×100。

1.符合转聘条件的积基础分40分。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积20分;单证硕士积18分;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者积17分;单证本科积15分(具有多证者,按最高学历或学位积分)。

3.任合同制满一年积2分,其中硕士研究生从第三年起,每满一年积3分;本科从第六年起,每满一年积3分。

4.年度考核优秀一次积5分,最多积10分。

5.任合同制期间各类综合荣誉积分标准为:省级积6分,市厅级积4分,校级积4分。当年同一荣誉获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积分。

6.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中级积4分,初级积2分,员级积1分。

7.具有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级积6分,二级积4分,三级积3分,四级积2分,五级积1分。

第十二条 面试办法

面试包括演讲和答辩两个环节,面试时间为10分钟左右,其中演讲6分钟,答辩4分钟。演讲要求做自我介绍,并结合岗位职责,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总结和评价;答辩主要考察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随机抽题,根据抽取的试题作答,评委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

第六章  转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根据转聘条件,个人填写《新乡学院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申请表》。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择优推荐,提交推荐报告(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签字),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考核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确定人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最终得分,并将汇总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转聘人选。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对拟转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

第二十条 办理手续。人事处办理有关转聘手续。

第七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选调方式被各部门录用的优秀合同制人员,不参与转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上半年转聘,计算时间截止到上一年12月31日;下半年转聘,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校级综合荣誉以学校层面颁发的为准,省级、市厅级综合荣誉以各级党政部门和人社部门颁发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执(职)业资格以人社部门颁发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现象之一,推荐时一票否决。

1.受到党纪国法处分的;

2.违反学校工作纪律的;

3.违反职业道德的;

4.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转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关于优秀合同制硕士学位辅导员转聘人事代理工作方案》(校人字〔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学院优秀合同制人员转聘人事代理申请表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