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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教高〔2012〕51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教高〔2012〕51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借鉴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新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借鉴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决定从2012年起,实施新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是河南省中长期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人才项目共同构成河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聘任,签订合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应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优势明显的新兴学科中设置,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岗位设置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河南省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和河南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四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20名左右,聘期五年;讲座教授10名,聘期三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设一个特聘教授岗位和一个讲座教授岗位。全省高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200个,讲座教授岗位100个。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开展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方向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省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体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

6.已受聘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聘期内不得再申报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7.特聘教授候选人如为现职学校校级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推荐的同时征得候选人任职单位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或任职单位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校级领导职务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候选人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申报学校在报送材料时对此要予以说明。

8.省内高校之间招聘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学校需经候选人所在学校同意,有关材料报送教育厅。

第十条 讲座教授选聘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已获准设置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学科中推荐候选人。每个岗位学科推荐候选人不超过两人。学校不得连续两次推荐同一岗位候选人。两次未通过特聘教授评审的人选不再申报。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通过新闻媒体、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招聘符合条件人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

第十四条 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教育厅研究确定特聘教授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根据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情况,审定学校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定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两年。讲座教授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已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须在公示结束之日后3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顺延3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22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6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高等学校可试行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年薪制,岗位津贴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津贴由省级教育事业专款安排。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中期及届满考核由教育厅与学校共同组织完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岗位津贴。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岗位津贴,并视情况撤销其“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教育厅将撤销其“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豫教高〔2004号〕238号)和《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补充意见》(教高〔2006〕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