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16〕23号)、《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职改〔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简称初聘)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及校内编制人员。
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方式
初聘工作分直接聘任、考核认定聘任、“以考代评”系列聘任三种形式。
(一)直接聘任
1.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其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经审核后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2.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级别及条件
(1)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或大专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2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者,见习期满后,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核认定聘任
1.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
考核认定的对象为非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所申报的专业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对其要求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能够掌握、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
(3)中专(技校、职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
(4)高中(职业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
(5)不具备高中(职业高中)以上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以考代评”系列聘任
凡是通过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履行学校聘任程序后,可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程序
(一)聘任程序
1.个人申报;
2.基层初审推荐;
3.人事处审核;
4.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拟聘人员公示;
6.报学校研究;
7.聘任手续办理;
8.建立档案。
(二)受理时间
原则上聘任工作半年办理一次;考核认定聘任每年办理一次,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
四、说明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确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27日